南昌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精神,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奖励金额和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奖励名额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五条 评定条件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两学期操行成绩均在80分以上;
(4)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若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仅其中一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另一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的,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5)一学年单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个人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二年级及以上的非外语类专业(环境设计专业除外)学生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二年级及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要求通过国家专业四级考试;
(6)一学年在院系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代表学院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各学期奖励分总计达80分以上。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奖励金额和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奖励名额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评定条件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两学期操行成绩均不低于80分;
(4)一学年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个人学习成绩在75分以上,且学年学习成绩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在校建档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消费现象。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评选对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在校学生。
第十条 资助金额和名额
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设三个等级,壹档4400元/年、贰档3300元/年、叁档2200元/年。名额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两学期操行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当学年在校建档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消费现象;
(5)以家庭困难程度排序确定资助等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其他奖、助项目可以重复获得。
第十三条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文艺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