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十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转学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1)患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45天以上)停课治疗者。
(2)经诊断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病者。
(3)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以校历为准)。
(4)在校女生怀孕生育者。
(5)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6)其他情况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对于必须休学的学生,由教务部直接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同时报学工部备案,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督促其及时离校。休学通知书下达15日内,学生必须到教务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否则由教务部报学院批准后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学生因家庭困难要求休学者。
(2)学生因创业要求休学者。
(3)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中途要求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经系主任同意,主管院长批准,由教务部发给休学通知书,学工部备案。
第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休学以1年为期,在学习期限内最多允许休学2次。休学期满须按规定申请复学,不申请办理复学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在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由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超过2周仍未来院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2)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一级机关鉴定证明,交教务部审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3)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暂停招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退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八章)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保留学籍的年限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2)学生已留级2次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制报考专业,不同意转换专业的。
(6)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注册的。
(7)未请假离校或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已作强制性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含自动退学),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或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